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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大法官作出解釋 聲請人法律系教授陳清秀讚嘆/陳清秀(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 02/0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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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作出745號解釋,認為所得稅法中關於薪資所得者支出的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不許如執行業務者般,用列舉或其他方式為實額扣除,確有不公,此部分規定違反平等權原則,宣告違憲並令財政部2年內修法。
聲請釋憲的是東吳大學法律系專研稅法的陳清秀老師,他認為課稅收入包含兼任副教授鐘點費及報酬,兩者皆屬執行業務所得,非薪資所得。他對國稅局核定所得稅總額的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
陳清秀今受訪表示,「本次大法官解釋非常好,對勞動市場有很大貢獻!」他認為,此解釋重要性在於,第一「保障課稅公平性」,第二「順應勞動市場多樣化發展,跟上經濟時代潮流」,修法後可讓勞工在稅法上的地位更達平等,也讓產業可蓬勃發展。
他說,現在經濟發展快速,舊法已無法配合,更歧視非典型勞工,像是保險業務員或房屋仲介,或是名模林志玲所屬的模特兒行業,讓那些勞動者對工作所投入的費用,可實報實銷(指報稅時歸類於執行業務所得,以便實額扣除),不用自掏腰包,可增加工作彈性、自由化、多樣化。
他舉自身例子說明,自己在大學當法律系教授,教出來的學生以後考上律師,而律師是法定「執行業務」所得的所得人,所得額計算可以「用收入減掉成本及費用」,但他卻不行。他笑說,「怎麼這樣比起來,老師反而不及學生啊?」大學教授的業務內容有「教學、研究、服務」,他買書等花費是為了做研究,應該納入可扣除成本及費用,讓教授提高研究和教學力又不用倒貼錢。
聲請釋憲的是東吳大學法律系專研稅法的陳清秀老師,他認為課稅收入包含兼任副教授鐘點費及報酬,兩者皆屬執行業務所得,非薪資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