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劍非/律師、東吳大學法律系講師
2014年大法官做了10號解釋,2015年則僅有8號解釋,去年11月新任大法官到任,11月至12月完成3號解釋,1月迄今已作成4號解釋。
除解釋數量明顯增加,自釋字第741號解釋開始,官方網站上之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右邊均設有段落編號可資引用;此外,於釋字第744號解釋開始,大法官於釋字理由書第一段整理各該解釋所涉及之法規、本案事實,以及各當事人於聲請釋憲前之爭訟歷程:自釋字第743號解釋開始,公布解釋當日時同步提供各該解釋之「研習導讀」,就解釋相關事實及法律背景摘要,並分段說明解釋理由書每段內容,使大眾能更易理解解釋內容,以上誠屬進步之舉措。
釋字747號解釋救了當事人
而最讓當事人有感的,是甫公布的釋字第747號解釋。
聲請人聲請大法官解釋獲得有利解釋時,即使是法規定期違憲宣告解釋,亦可以提起再審或其他救濟,已經大法官於釋字第725號及第741號解釋所多次重申,大法官並於釋字第725號解釋中提及:「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
該號解釋前雖不乏有大法官具體諭知救濟方法之釋字,但畢竟較為少見,原以為釋字725號解釋將為當事人常態性開啟救濟大門,但遲至釋字第747號解釋,我們才看到大法官於理由書第七段為聲請人指南宮指明:「聲請人就聲請釋憲原因案件之土地,得自本解釋送達之日起ˇ個月內,依本解釋意旨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殺雞真的不需要牛刀
日前有學者於報上論戰司法改革大法官因否具有裁判違憲審查權,反對者認為基於有限司法資源,大法官審查個案是殺雞用牛刀;贊成者則認為救濟當事人個案權益,人民才會有感。
《憲法》從來沒有說大法官只能審查抽象法規,「只管抽象法規」其實只是大法官畫地自限的結果,大法官自可透過建立個案諭知之慣行予以改變,如果大法官往後的每號解釋都能如釋字第747號解釋,為個案當事人佛心指明幾行「個案救濟諭知」,讓當事人將來免於進入贏了釋憲卻於法院再審救濟無門的窘境,那司改無論改不改,人民也已經可以感覺到大法官身體力行的善果了。如果司改是牛刀的話,那殺雞還真的不用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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