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世界各地於慶祝世界地球日之同時,人們省思著在環境保護、安全與經濟發展間科學究竟應該扮演什麼角色,進而發起了march for science,台灣也正面對又一波的食安風暴—戴奧辛雞蛋。
記得剛回國時,看到因為政策,甚至反應民粹,科學在環保與安全上應扮演的角色,在決策者手上顯得諷刺與突兀,它似乎成為一項可供操控且極為好用的工具。
在環境影響評估中,審查委員常嘆法律人不懂專業的風險評估。在食品安全制度架構下,所謂的科學證據原則反倒成了政治決定的說項原則。甚至,有主張相關的決定是謂「暫時性行政處分」,既謂暫時性,似乎也就表示說:業者你就忍一忍,因為這是基於大眾的安全…。如此成就了現行實務認為,「為有效及提供食品安全保障,可採取預防性措施,要求產品下架」。然而,主管機關的「下架原則」,是否讓原本條文「必要時得依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形同具文?如何對於業者財產權、工作權有應有的保障?難道是以「公益」這個大帽子,抑或是狡辯於「預防原則」之再提前(白話點:看到黑影就要開槍),作為冠冕堂皇的搪塞理由?
只要我們想透過科學以及風險評估的方式來提升規範的理性與正當性,就必須正視科學應扮演的角色,讓它可以在實踐「科學誠信」的程序中,被客觀、中立與公正的呈現出來。除決策基礎中有無評估外,更在於誰來評估、如何評估,以及誰可以參與、甚至監督。而不是在把它當成呼之則來(如食安法下命暫時性下架的主觀認定)、揮之則去(如環評法下對於專業評估與審查的攻訐—在美國,這叫做以good science為理由攻擊科學評估結果。論者認為這會形成解構科學的嚴重後果)。
國內也有學者主張,鑑於科學風險評估的不可信賴,強化社會影響評估才為正途。殊不知,社會影響評估同樣涉及專業評估,如何在懷疑自然科學領域的評估下,卻又能夠取得正當化主張社會科學評估才為問題正解的思維邏輯性?
看似沒有關聯的事件,其實有著深層值得思考的問題,march for science,其實也是為了確保我們在環境保護與食品安全的規範上落實應有的理性。終究,我們依賴的是法治而非人治,而科學,不論是自然科學或是社會科學,都可以提供一定的理性基礎,千萬不要把這樣的基礎,當成可以挾持科學、甚或以科學之名行專擅之實堂而皇之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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