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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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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暨諮商中心】轉知教育部函轉有關身心障礙者於行政程序法之授權明確性相關疑義函釋說明

  • 12/10/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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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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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提供:健康暨諮商中心
一、教育部函轉衛生福利部及法務部之函文,旨說明有關身心障礙者於行政程序法所定之行政程序中提出合理調整請求,是否具暫停行政程序效力及行政程序法授權明確性等相關疑義函釋,並依社會及家庭署轉陳法務部114年 9月25日法律字第11403511470號書函辦理,重點說明如下:
(一)行政程序原則:
1、行政程序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決定開始(除行政程序法第34條但書例外),並主導進行。
2、依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說明,行政機關需一律注意當事人有利與不利情形。
(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身權公約)與施行法之法律要求:
1、依身權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說明,公約具國內法效力。
2、依身權公約施行法第4條規定說明,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倘涉及身心障礙者,應符合公約規定,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應積極促進其權利實現。
(三)身心障礙者提出合理調整時之處理原則:
1、身心障礙者在行政程序中提出合理調整請求時,行政程序採職權進行主義,權責機關得為符合身權公約規定,依職權調整程序之進行方式。
2、是否需因協商合理調整而暫停行政程序,應由行政機關視行政程序之態樣及相關法規等,依具體個案情形,本於權責審認判斷。
(四)法規適用疑義之處理方式:
1、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8點」說明,若遇法規適用疑義時,各機關應先就疑義法條、疑點、各種見解及其得失分析,擬採見解及理由並進行研析。
2、若需洽請上級機關釋示,應依前述規定完整敘明,俾利釋復。
二、詳細說明請參照附件函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