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法官法評鑑制度修法因踩到「司法獨立」紅線而引發反彈,尤美女版本提案納入司改、社會團體代表當外部委員。台灣本土法學雜誌今舉辦研討會,邀請學界及實務界人士與談,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張升星質疑,誰來評斷法律見解差不差?外部評委能判斷對錯嗎?且是否也應遵守倫理規範?能否替政治組織募款?
立委尤美女提案修正法官法,將法官降至1人、律師2人,並明定1名法律學者。另外部委員部分,長期參與司法改革、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的「非法律學者及社會團體代表」增至6名;法官評鑑委員會設專任委員5人,其中一人召集委員為特任官,專任委員職等比照簡任13職等。
修法方向引發審、檢、辯、學全面反對。由於爭議過大,台灣本土法學雜誌今下午於東吳大學舉辦研討會,邀請法官張升星、律師劉邦繡、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與談。
張升星指出,司法獨立與法官評鑑間緊張關係,並無放諸四海普遍標準,根據西北大學Steven Lubet主張三項標準,包括「持續性的行為模式」、「嚴重的法律錯誤(基本權保障的程序錯誤,惡劣動機)」、「上訴可能性」。
他認為,這三種標準與我國現制沒相差很遠,效果不好是「人的問題」,不要動不動就改法律,台灣最壞的就是這點,實務經驗完全無法累積。大家把對現況不滿解讀為要修法。但很多時候是執法的問題,動不動就修法不是好事。
「法官有倫理規範及行為規則,這些社運團體成員要不要遵守規定?」社運團體參與反核、民進黨遊行,過兩年被提名,OK嗎?法官要遵守,評鑑委員要不要遵守?社運團體在臉書評論判決,這樣OK嗎?或替某個政治組織募款、參加集會遊行,可以嗎?可以主張自己是在行使基本權?
他批評,「大家不想當法官,律師菁英不想當法官,只想當法官的監督者。辛苦的活不當,只要事後挑剔就好。」何況,誰來評斷法律見解差不差?那些長期參與司改等人能夠判斷對或錯嗎?例如性侵案,「恐龍法官」在查被害人有無意願,這是立法錯誤還是法官的錯?
例如,關愛之家案(收容愛滋病患者)一審判敗訴,法律規定不能收容,判決出爐後遭社運團體批評,因此立院修法,二審改判勝訴。這時候見解被拿出來,哪一個才對?原先的見解錯了嗎?找專業教授才有足夠學識涵養來識別法律見解。
個人有條件贊成法律見解成為評鑑標的,不全然反對。他說,因有些法官不適任行為,就是偽裝成法律見解,例如跟同事糾紛寫在判決書,有些違反經驗論理法則,這當作評鑑內容沒有不對。他強調,只是為要做到這個而納入一堆社運團體,個人不覺得能達到效果。
上半場主持人、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做出結論,如何遴選評鑑委員是重要課題,另贊成擴大申請評鑑並加強司法行政首長問責性、保障司法獨立,除非法官有惡意或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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