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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2021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結果公布|葛克昌(東吳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 陳清秀(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 09/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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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評選委員透過意見交流,並經過審慎與充分討論後,評選出對於納稅人權利、稅務行政救濟程序等具有開創性意義及影響力之10則2021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摘要各判決內容如下: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34號判決】

針對營利事業之股東為百分之百外資之案型,改變歷來之實務見解,排除營利事業超額分配責任之適用,雖本爭議已隨同107年廢除設算扣抵制度走入歷史,惟本判決就如何解釋適用稅法有深具指標性之論述,於修法後仍不減其重要性,殊值推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55號判決】

明白指出經濟觀察法係貫穿法律適用之原則,其法律依據為納保法第7條第1項(經濟解釋)及第2項(實質事實認定),並指出徵納雙方均可透過此法共同闡明生活事實,而非僅就實質課稅。本判決之重要價值更在於該原則之具體運用,為先前判決所少見,尤其能指出稽徵機關常見運用之誤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49、1650號判決】

從法律與經濟實質觀點判斷股份轉換的權利義務與財產權性質,雖仍有爭議,但有助於釐清我國企業併購過程的諸多難解稅負爭議,並提供較為細緻合理的個案判斷指導原則,亦值肯定。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

指出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退稅請求權之時效應回歸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時效期間十年之規定,使其回歸消滅時效的規範體系中,並基於人民信賴之保護,從修法後起算時效,捨棄不真正溯及既往之理論,合於保障納稅義務人之權利,尤其有意識地使用法學方法之論述,十分值得參考。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02號判決】

就推計課稅時,稅捐稽徵機關所應負的舉證責任內涵、行政法院職權調查原則有詳細正確之論述,殊值推薦。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33號判決】

明確表明必須以量能課稅原則作為稅捐法治的論述基礎,以符合規範本旨之正確涵攝,且認稽徵機關應予以實質調查,並依調查結果正確適用「減免地價稅實證法」,作成是否減免地價稅之合法判斷,不得以納稅義務人之協力義務相混淆,其所持立場與大法官釋字第537號解釋所持見解相互一致,彰顯納稅人權利保護之根本價值判斷,殊值贊同。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9號判決】

指出本稅核課處分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僅及其訴訟標的,不及於原因事實本身,於嗣後之同一基礎事實所涉漏稅罰之撤銷訴訟亦非不得為相反之主張,對此予以辨明殊值肯定。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335號判決】

一方面肯認行政機關有權以行政函釋將「帳證完備正確」之規範要求具體化,但另一方面也指出法院對行政函釋之規定內容是否過於嚴格,牴觸解釋對象之規範意旨,有規範審查權,此論述不僅兼顧實務,亦揭示比例原則、法律優位原則等法治國原則之重要內涵,並且係權力分立原則之具體展現,亦係憲法保障納稅人權利之具體展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55號判決】

指出判斷參加人移轉系爭土地予原告是「有償」或「無償」應借助民事法相關概念探索,此案對於將來之類似案情有參考價值,然其仍重申實質課稅原則乃稅法上特殊課稅原則,有待個案中具體化、細緻化之解釋適用,殊值肯定。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397號判決】

針對實物抵繳之認定提出重要標準,且進一步闡述審酌有無繳納困難,自應就財產整體為觀察,並強調應詳加調查稅款之繳清是否源於遺產,不得以其已繳納完畢遺產稅逕謂不符實物抵繳之繳現困難要件,亦為委員們肯認。

東吳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臺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教授強調:「我們希望透過這個活動,傳達一個很重要的訊息,就是讓這些法官的用心,在臺灣社會產生潛移默化的效果,有人能予以理解,並給予肯定;我們深信,他們的努力會一代影響一代,我們的學生透過這些優良判決的思維與態度,能陶冶出更完整的人格,做一個有倫理觀、有正義感的法律專業人才,我們的法治社會才能持續往更好的方向推動。」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臺灣大學財稅法學研究中心主任柯格鐘教授表示:「法官不能拒絕分案同時也不能拒絕審判的請求,在每段時間都是充斥著許多個案中,亟待需要釐清與評價的事實及法律問題,要能時時刻刻保持一個專業敬業的水準,這是多麼不容易的事情。我們舉辦這個活動,希望給與他們一些鼓勵支持,你們的努力我們有看見,謝謝你們。」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營運長許祺昌指出,「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的舉辦,對於思路清晰、見解卓越、認真負責的法官而言,應該是一個肯定與鼓勵。但是,這個肯定與鼓勵其實只是臺灣稅法法治進步的第一步,我們希望透過這個活動,讓更多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有機會認識到這些優秀的稅法判決,而當大家就判決不斷研究討論,進而激盪出更多的火花時,這些討論與想法,或許也可以作為未來法官判案時的養分,促成一個良性的循環。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益甄提到,司法判決的品質,所影響者不僅是個案當事人的權利得否實現,也是彰顯國家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依據,藉由「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活動,我們希冀對於優異的司法判決予以肯定,進一步提升人民對國家司法的信任,也期待我國的稅制環境與稅法教育能更趨完善。

本年度除前述最佳稅法判決外,另將其餘6則入選判決列為「2021臺灣年度優良稅法判決」,以避免遺珠之憾。分別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07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198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49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563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596號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8號判決。

(左起)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營運長許祺昌、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蔡朝安、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黃士洲、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盛子龍、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清秀、東吳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暨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委員會召集人葛克昌、中國文化大學會計學系教授徐偉初、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益甄、臺灣大學會計學系特聘教授林世銘、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黃源浩、政治大學社會科學學院財政學系與法學院合聘專任助理教授鍾騏今日參加「2021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結果」發布記者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