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迄今近1年半,隨著全球各國開始走向與病毒共存,該條例是否應重新檢討,今立院召開公聽會,多數與會學者主張,該條例除了欠缺明確原則,也沒有最長時間限制,立法院應思考修法,將「短時間的違章建築」納入《傳染病防治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針對防疫措施法治爭議召開公聽會,委員會召委葉毓蘭指出,防疫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內容不明確、不具體,其中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形同空白授權行政機關有無限大的權力,政府一旦濫權危險就愈大,當初以為特別條例只是暫時的應變規定,現在顯然有必要修法。
銘傳大學公共事務系教授紀俊臣表示,防疫特別條例第7條應該要有基準,即便是內部規範也要有基準,而不是每天透過記者會在改變,這是不對的。尤其,當制度必須適用全國性,不能總是說有跟學者專家開會,但卻沒有會議記錄。他強調,至少要訂定一個授權的法規命令,且要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51條授權必須明確,避免存在最忌諱的空白條款。
政大法律系教授詹鎮榮表示,政府公告的法律性質是法規命令、職權命令或一般處分,但現在可看到每天下午2點,當指揮中心揭露下階段防疫措施時,往往記者會一結束地方政府就執行,但從法學來看,公告內容是從新聞一出來就生效嗎?他說,特別條例制定後就完全委諸行政部門以「概括條款」的方式處理,不是不行,畢竟疫情就是著重緊急應變,但若要與病毒共存,立法部門要逐步將法制基礎填補起來。
台大法律系林明昕也指出,特別條例可說是《傳染病防治法》的特別法,但現在如果要去修,就要注意跟《傳染病防治法》的關聯性是怎麼樣,一起處理掉,不能像在打乒乓球,最後不知道該明確適用,這樣子的立法會是非常失敗的。他說,如果認為已經不需要特別條例,就可以在《傳染病防治法》設專章把新冠病毒的問題放進來,朝這樣的概念來修正。
東吳大學副校長董保城表示,在特別條例之下,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不只主導防疫,還主導台灣整個經濟、民生發展,連學術交流都包含在內。他認為,各國為了防疫,沒有人是以單一一部特別條例就將整個防疫、紓困、振興都包含在內,而且特別條例一通過就執行將近1年半,「條例已經達成使命了,現在是該回歸傳染病防治法。」
台大法律系教授林明鏘更直言,特別條例第七條就是霸王條款,雖然是為了控制疫情得實施必要應變措施,但實際上文字的不明確,已違反《憲法》明確性原則;尤其該特別條例欠缺時間最長限制,他認為立法院對此不能沒有聲音,應修法將該條例加上「2個月」的時限,如果時間到了立法院不允許延長,等時限一到就自動失效。他說,台灣應邊做邊學,但特別條例中就是暫時性的,如今各國都逐漸認知到必須與病毒共存,就要想想要不要把短時間的違章建築納入傳染病防治法。
對此,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僅回應,去年訂定特別條例時並沒想到疫情會這麼久,或許真的有不周的地方,但對於被外界質疑擴權的條例第7條,其實這1年多來,根據CDC法制單位調查,真正運用第7條所發出的行政命令不到10個,多數都是依照《傳染病防治法》37條處理。
衛福部次長石崇良則說,對於很多管制措施,多數無法事先預期,多是引用《傳染病防治法》37條。有關特別條例第7條,都是因為情況緊急,或囿於修法緩不濟急的臨時性措施,例如對於教職員、學生、醫事人員的出國限制,都是因應臨時性突發狀況才會實施。但對於特別條例是否應回歸《傳染病防治法》,則未特別表達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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