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農田水利事業有3百多年歷史,現代法制化的農田水利會則始自日治時期,但2020年農田水利法通過,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38名在野黨立法委員認為農田水利法部分條文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憲法第14條、第15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第4項規定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法庭24日上午行言詞辯論。
聲請案的訴訟代理人包括前台南縣長蘇煥智等律師。聲請立委表示,日治時期賦予農田水利灌溉組織公法人地位,是先於中華民國而存在的公法人農民自治團體,但執政黨推動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的理由,如同立法院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的「誠實告白」,就是為了「消滅地方派系」、讓「農業用水公共化」。直白一點,就是要讓親國民黨的地方派系沒有資源自動瓦解,也讓工業財團金主可以更方便更便宜調撥農業用水。
聲請立委指消滅全國17個水利會和155萬農民的會員權利,是大開民主倒車,也違反全球政府組織改造朝小政府、分權化、地方化、民營化的大方向,既紊亂成熟的灌溉秩序,也造成政府不可預期的財務沉重負擔。立委認為把全國水利會數兆以上的財產、水權、灌溉水利設施未經合法徵收,全部沒收歸國家,「比共產黨還共產黨」。
憲法法庭整理出三大題綱,第一是行政院依農田水利法第1條、第23條第1項、第5項及第34條第2項之規定將農田水利會之公法人地位,改制為農田水利署,有無違反憲法法律明確性、法律保留、權力分立、信賴保護及法律不溯及既往等原則?是否限制或剝奪原有會員本於憲法第14條所保障之結社自由權?
第二個爭點則是農田水利法第18條第3項、第23條第1項及第5項之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第三個問題是該法第18條第3項、第19條第3項之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23條組織法律保留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
東吳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程明修出具專家諮詢意見書,認為農田水利法的「改制」是指「農田水利會由現行公法人改制為公務機關」,未違反明確性原則,行政院將農田水利會的公法人地位改制為農田水利署,也難說是違反法律保留與權力分立原則。而農田水利會公法人改制為公務機關,程也認為無限制或剝奪原有會員本於憲法第14條所保障的結社自由權問題。
台灣水資源與農業研究院助理院長吳啟瑞認為,灌溉水資源管理複雜度與多元化已非百年前法制思維得以想像,傳統分為17個農田水利會公法人,秉承政府推動農田水利事業的經營模式似已應變失靈,改制應屬國家依法行使組織形式選擇的自由。
吳啟瑞認為,名義上歸屬農田水利會公法人的資產,雖非屬國有財產法制的國有財產,但在公產法制框架內,屬廣義的公有財產,改制後資產和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並納入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管理,沒有違反憲法財產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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