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農田水利會獲得政府授權,處理全國的灌溉事業,屬於「公法人」,惟立法院認其未有效發揮功能,前年通過「農田水利法」收歸國有。費鴻泰等38名藍委不滿,質疑瓦解親藍地方派系,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4日召開言詞辯論,邀請4名學者出具意見,1名持違憲看法,3名則認合憲。
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吳宗謀表示,農田水利會改為官方的農田水利署後,原會員的結社自由權遭到侵害,但新法未提供退會途徑,也不進行清算程序,有違憲之虞;而新法不僅讓國家取得各農田水利會的財產,更實質控制各水利會過去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對財產權構成另一種侵害。
吳宗謀認為,水利並非專屬中央事務,農田水利會所擔負的水利行政業務,不宜僅由中央政府執行,勢必涉及地方政府權限,但新法規範密度過於稀薄,而且對相關組織與人事規定,亦有以命令侵越憲法與法律所定地方制度的疑慮。
台灣水資源與農業研究院助理院長吳啟瑞指出,農田水利事業屬於公共任務,具有高度公益性,為國家行政任務的範疇之一,從日治時期開始,國家創設農田水利會事業為公法人,協助推廣灌溉等業務,雖定性為地方水利自治團體,卻高度限縮其自治權,且其自治效能已受到會員制與停徵會費的影響而弱化。
吳啟瑞表示,不論日治或國民政府時代,國家對於農田水利的土地取得,均給予優待甚至無償轉讓,但面臨水資源管理多樣化的時刻,水利會卻應變失靈,政府選擇收為國有,並不影響人民的結社自由,且概括承受資產與負債,亦無侵害財產權的問題。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程明修認為,新法把農田水利會公法人地位,改制成公家機關,未違反法律明確性、法律保留或權力分立原則;而公法人是依照公共任務而設置,故無「原始的法律地位」,無法主張存續性的保障,新法未違反法不溯既往原則。
程明修強調,憲法並未保障人民積極參與公法團體的自由,自然沒有限制或剝奪會員集會結社自由權的問題;而憲法所保障的財產權,是確保人民不受國家侵害,但國家調整水利會組織的型態,涉及的是公共事務的收放,水利會不得主張財產權。
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陳愛娥說明,憲法保障的人民結社權,不包含人民有組成公法團體的權利,故新法不會發生侵害農民會員權益的疑慮;水利會為公法人,長期接受政府挹注,財產亦屬公有財產一環,收為國有不侵害財產權,新法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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