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網】我們能自由地詮釋藝術作品嗎? 從哲學觀點 重探評論的限制與自由|林斯諺(東吳大學哲學系副教授)
藝術可以有很多不同的表現形式,除了八大藝術,在當代的哲學討論中,甚至連動漫、電玩都囊括在內。簡單說,所謂的藝術形式(artform),其實就是創作的形式。在一般狀況下,某個創作者有意識地運用技藝或想像力產出一個作品,該產物就被稱為藝術作品。
對於藝術作品的受眾(audience)而言,所謂的詮釋作品,通常指的是去探索隱藏在作品表面之下的意義。例如,我們看完一些非主流的電影,在燈光亮起的那刻,心中可能會有疑問:這部電影到底想說什麼?影像文本中似乎有許多細節,需要我們細細思索、拼湊,而不是像大部分的商業電影,沒有深層意涵,所見即所得。超級英雄打倒反派,拯救世界,故事結束。
兩種「詮釋的自由」
很多人認為受眾有詮釋作品的絕對自由,因為「作者已死」。一旦作品完成,受眾要怎麼去解讀作品都不干作者的事。詮釋的絕對自由,簡單說,就是「我愛怎麼詮釋就怎麼詮釋」。事實上似乎也是如此,如果你想把《哈姆雷特》(Hamlet)背後的意涵理解為是孫悟空透過與妖精打架來獲得更高深的道行,然後把你的詮釋貼在社群網站上,你頂多得到許多哈哈大笑的表情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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