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28 02:01 經濟日報 陳冲
最近一年來,「東吳企管財經講堂」有一系列的論壇,其主題原則上多以disruptive technology對特許行業或管制行業的衝擊為重心。所以6月初兩天之內看到三則有關Uber的國內外新聞時,啞然也莞爾,感覺相當複雜。想起講堂中有一場談論「行動服務聯手共享經濟瓦解特許行業」(當時代理院長的張善政也是與談貴賓之一),其副題「當管制遇到創新」,應該是送給交通部新任部長可供反覆思量的最佳禮物。
媒體報導,交通部宣布6月1日起,聯合六都交通局聯手取締叫車平台Uber,而同一時間國外也傳來兩則可資對照的消息:其一是沙國主權財富基金(PIF)入股Uber投資35億美元;另一則是全美最大零售商Walmart將聯手Uber推出日用品快遞服務。簡單的說,交通部看到的是Uber不符法律的一面,沙國及美商看到的則是Uber在市場上的比較優勢。
我最近二、三年都持續關注顛覆性科技(行動科技+大數據+互聯網+物聯網)對特許行業的影響,所以持續提供建言予主管機關,在何種條件下,對特許行業的新參與者進行市場開放,例如:第三方支付、P2P金融及Apple Pay等。針對科技又融入共享經濟觀念的Airbnb及Uber,不僅在年初論壇中列入討論,也在年來多次演講中談到以往特許行業的門檻及特殊監理的考量,已因近廾五年來科技的迅速發展,基本思維已面臨改變。
去年底我有一篇「數位浪潮顛覆監理觀念」的文章,做跨行業的討論,其中也特別提到Uber,原本各國對計程車(小客車運輸業)基於對「消費者」的保護,都有一套管理方式,不論是設立條件、駕駛專業與資格、車輛安全、費率乃至錶具的精準等,鉅細靡遺。
但因行動科技的進步,GPS計程計費的準確客觀,支付流程的順暢安排,使Uber或類似業者取得勝出的優勢。承擔監理成本卻又面臨生計挑戰的計程車業強烈抗議,自可想見,但為何不見或少見消費者的抗議?值得「監理的目的在保護消費者」的主管機關再思。
各國明知Uber的營運模式與現行計程車監理的法律架構不符,當然Uber也有法律專業的辯解,各主管機關也在苦思解決之道。今年初Uber以外的世界四大叫車平台,Lyft、Ola、滴滴出行及Grab共同宣布整合叫車App,擴大競爭優勢,也可看出Uber經營並不輕鬆,但也不孤單。
我在美國一些不承認Uber合法的城市,看到旅館前有Uber及Lyft的專用上下車區,就理解消費者態度及社會接受新科技的現實。
當然也有聰明的業者能在法律與商業中周旋取得定位,在全球唯一動手逮捕Uber經理人的法國,本土的Bla-bla-car卻大行其道,該公司運用相似技術的平台,藉由成本分攤及長途旅行運送的模式,而持續擴大成為歐洲及中南美的業中翹楚,就因為計程車對長程運輸缺乏興趣,所以也無抗爭的舉動,該公司乃能成長茁壯。
當管制遇到創新,看來其他國家都在培植本土的平台(中、印、馬),交通部實不宜只想到取締,小客車運輸監理的目的既是提供消費者最大的便利,因此交通部應積極扶植本土大型車隊的科技化、平台化,同時對小車行也可輔導建立可統一媒合的App。至於Uber,如不能像舊金山市長Edwin Lee所說「促育其成長,現代化其法律,正視其趨勢」,至少也不必使用在法律上有爭議的「釣魚」方式取締在法律上有爭議的營運吧!
(作者是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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