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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名家觀點/各行各業都有Uber /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陳沖

  • 08/2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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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3 03:14 經濟日報 陳冲

7月底大陸七部會聯合宣布「網約車」(即叫車平台)合法化,不數日,談判已久的「滴滴出行」及「Uber中國」兩家叫車平台宣布達成戰略協議,由滴滴以換股方式收購Uber中國的品牌、業務及數據等資產。有人認為雙贏、有人認為Uber慘敗,更有外國媒體斷言歐美科技巨擘鎩羽中國。

6月間在國內由於中央地方聯手取締Uber,我曾以「當管制遇到創新—談Uber取締風波」為文,提到沙烏地主權基金及美國Wal-Mart看到的是Uber的競爭力,而我們交通部看到的是不符現行法的部分,文中並引述案例,提供建議。事後賀陳部長來訊表示,現階段不得不取締非法,但也會朝本土媒合平台努力。交通部近來雖時運不佳,然而賀陳部長的努力與專業、乃至處事的誠懇,值得期待與肯定。

有學者表示,Uber不合法所以退出中國,用以佐證經濟投審會以Uber在台實際經營內容不符而要求限期撤資之正當性。如以Uber中國為觀察對象,中國大陸的網約車市場其實是一殺戮戰場,滴滴雖然市占達五分之四,但在與Uber的爭奪戰中,為爭取並補貼司機、客戶,Uber已損失20億美元,滴滴一般推測超過此數。

不過Uber在中國不僅進入市場在後,而且有點水土不服,例如:Uber使用谷歌地圖,但谷歌在大陸被禁用;Uber使用信用卡為支付工具,但大陸以微信、支付寶為主(信用卡也不普及);Uber的App在微信不易下載(因微信母公司是滴滴股東)。更重要的是滴滴一開始就切入計程車市場,減少計程車乃至政治方面對滴滴的阻力。凡此促成Uber退出大陸市場的劣勢,在台灣並不存在。台灣廣泛運用谷歌地圖、信用卡是最普及的支付工具,又沒有App下載的障礙,自然缺乏Uber退出台灣的商業理由。另一方面,台灣卻有危機意識強烈的計程車團體,此等因素的交互作用,自然形成目前政府在壓力下必須取締甚至要求Uber撤資,而Uber必須負隅頑抗進行行政爭訟的局面。

「當管制遇到創新」,創新常不見容於現行的法規架構。說Uber是共享經濟恐怕太沉重,法國的Bla-bla-car才能算是共享。Uber在世界各地多有法律爭議,但都又展現強烈的企圖心與意志力。不過中國市場過於龐大,拓展不易,Uber的商業模式在中國又水土不服,然而說Uber在中國失利,也不盡然,畢竟換股之後,Uber取得滴滴17.7%的股權(但僅有5.89%的投票權),此一安排已是美國其他科技大廠,例如Facebook、Google多年努力都無法達到的境界,有利於Uber的IPO行情,更可坐享中國市場最大叫車平台的成長紅利。

科技帶來創新,創新常會挑戰既有法規,是創新應讓步?還是法規(管制)應妥協?其實沒有定論,原則上應看當年管制的目的是否因新科技或新商業模式的出現,而減少其顧慮。Uber起源地舊金山的市長曾呼籲對新模式要呵護其成長、檢討法規是否過時等,應該是可以參酌的務實態度。

創新帶來的挑戰,其實不限於Uber。金融主管機關也面對金融Uber,包括行動支付、P2P平台等Fintech;NCC也面對媒體Uber,例如影音OTT、網路媒體等;旅館主管機關也面對旅館Uber,例如Airbnb。簡單的說,各行各業都有Uber,甚至這些Uber都可能是未來的趨勢。所以在各業都Uber化時,Uber不應是交通部單獨的問題,而是整體政府務實面對各種新科技、新模式的態度。

碰到金融科技浪潮,有人主張「監理沙盒」類似定點測試的想法,如果政府一時不知如何面對新科技,何不也「監理沙盒」一番?我二月前建議檢討法規輔導計程車Uber化、或協助小型車隊建立媒合平台,仍然是與科技共同成長時重要的選項。

(作者是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