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ENGLISH
  • 網站導覽
:::

媒體報導

:::

【中時日報】年金改革圓桌論壇(三)提升所得替代率有法 單驥:國安基金退出公勞保經營/陳清秀(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 02/22/2017
  • |
  • 媒體報導
  • |
  • 資料提供:
年金改革引發軍公教走上街頭。(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黃世麒攝)
財團法人二十一世紀基金會「年金改革圓桌論壇」,左起依序為淡江大學保險系郝充仁教授、中央研究院社會所楊文山教授、東吳大學法律系陳清秀教授、21世紀基金會副董事長高思博、中國時報副社長張景為、國防大學法律系鍾秉正教授、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系單驥教授。(林勝發攝)
主持人高思博(左)與張景為。(林勝發攝)

新政府的年金改革方案,近日引起極大爭議,財團法人二十一世紀基金會特於今(21)日舉辦「年金改革圓桌論壇」,邀請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系單驥教授、淡江大學保險系郝充仁教授、中央研究院社會所楊文山教授、國防大學法律系鍾秉正教授、東吳大學法律系陳清秀教授等人與會對談,並由二十一世紀基金會副董事長高思博與《中國時報》副社長張景為擔任主持人;此為第三篇系列報導。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系單驥教授。(林勝發攝)

單驥:所得替代率降下來大概沒人會喜歡,其實可參考國際行情。比如說美國加州公務員的基金經營效率很高,大概可達到百分之5至7,他們拿到100元的退休金裡面,有65元是從基金經營效率所得,剩下的35元,是來自公提自提部分,所以基金經營效率高,所得替代率自然就高。

 

其實,我們不必看國外,光看國內私校的退撫基金經營,就可發現有經營團隊進行專業管理,績效都非常好,遠高於國安基金跟公、勞保。

 

我們要問台灣,基金經營效率能否成為提升所得替代率的有效工具呢?我會覺得非常質疑。而在年金改革委員會的方案中,大家有無注意到,當中有部分是「搭配妥善監督機制」,我不太清楚這是什麼意思,這樣將來基金管理者要受到立法院監督跟指導,無法在商言商;我們應思考,前面提到的加州基金經理,需不需要接受議會監督、有無受到議會干擾?

 

台灣還有個值得注意的地方,相關基金都是由國安基金處理,我們有沒有勇氣,讓國安基金退出公保、勞保等所有基金的經營,也就是讓基金經理能夠為國民爭取到最大福利,又去除掉所有政治干擾,這何嘗不是提升退休基金所得替代率的一種方式?

 

淡江大學保險系郝充仁教授。(林勝發攝)

郝充仁:如果我是考委,我會建議可以思考美國當初改制的狀況,很多人提到當年關院長(關中)的多層次版本,基本上這個版本觀念是,既有的DB(確定給付制)就是DB,但再加一個DC(確定提撥制),也就是退休基金降下來的話,這一塊可以彌補政府改制時降下來的部分,美國30多年前就做過這件事, 也許對考委來講,這是比較務實的做法。

 

另外,從經濟角度來看 大法官雖沒對年改做太多討論,但有點稍微擦到邊,我的印象中,「合理給付標準」這6個字可能是爭議焦點;此外 恩給制的緣由是當年公務員薪資太少,講難聽點就是政府欠的,這有多少也會變成攻防兩端argue(爭論)的重點。

 

中央研究院社會所楊文山教授。(林勝發攝)

楊文山:所得替代還牽涉到公平給付的問題,目前有意將所得替代率下拉到七成,對即將退休的人最不公平,因為他們沒有選擇,也等不到方案未來的修改。

 

還有,所得替代方案一刀砍下去的改革方式極為不妥,因為軍公教是異質性非常大的團體,每個人擔任公職的時間與生活選擇都不同,所以討論到公平性的問題就非常複雜,對考試委員們如何擬定一個公平的所得替代率是嚴峻挑戰。

 

目前所得替代率計算基礎是本俸乘以2,這對台灣在亞洲爭取人才上非常不利。與香港和新加坡大學教授薪水相比,台灣雖然比較低,但是生活環境佳,以往退休金的制度也比較穩定,對於海外的教授還是有一定吸引力,新方案卻造成吸引力大減。

 

國防大學法律系鍾秉正教授。(林勝發攝)

鍾秉正:公務員所得替代率太高,某些不正常情況下甚至破百,退休領得比工作還多,這是過渡時期現象。而所得替代率計算用本俸乘以2的原因,主要是軍公教人員加給制度的混亂,所以乾脆用本俸乘以2,但是這種做法各位先進都已說明其中不合理的地方,年金改革應該補齊不足、要有配套措施,以避免反淘汰的問題。

 

18%原意是幫助早期薪資低又沒有月退俸的公務人員,如今利息太低了,政府每年要補貼800億,當然造成納稅人不服。如何改革18%問題,緩著陸不要硬著陸,重點在於要有最低保障的地板條款,以保障低收入的軍公教人員生活。

 

年金其實是世代問題,目前世界所得替代率約60至80%,沒有完全客觀標準,不過要避免退休人員陷入老年貧窮。而政府版方案下拉所得替代率的年限15年太短,要拉長到30年才能減緩衝擊。

 

而年金改革在憲政上的問題,在於公務員與政府之間是否有契約關係,大陸法系認為沒有,是屬於公法契約,不過契約可以調整。以德國為例,憲法看待年金改革,可允許的幅度非常大,幾乎沒有上限。

 

年金改革要保障公務員身份,至於勞工所得替代率低於公務員,要導入比例與平等原則。以我個人之見,台灣的年金改革,大法官會敲擊但是不會貿然宣佈違憲;層級式的年金保障,越接近退休的人改變的幅度要最小,而前景無限的年輕人比較能承受改革的風險。

 

東吳大學法律系陳清秀教授。(林勝發攝)

陳清秀:改革幅度太大會侵害到既有權利,修法得追求公平合理,國家如有財政困難必須有正當依據,所以未來銓敘部應該要有具體統計數據,來強調改革有正當性、合理性;要是本來每月8萬元,一改只剩下4、5萬元,差距太大,溫和漸進的改革路線可能比較合理。

 

而年改的計算基礎若回歸到平均薪資水準,影響可能不大,但要是降到本俸的話就會差很多;公務員薪資種類隨著不同職務類等,共有幾十種不同的專業加給,例如公立醫院醫生要是加給很少,還有誰要當?另外,也要考慮民間薪資水準,如果拿齊頭式平等最低標準來當成計算基礎,恐怕會有問題。

 

21世紀基金會副董事長高思博。(林勝發攝)

高思博(結語):陳清秀教授提到,真正重要的是用什麼去乘以所得替代率,這是起爭執的地方,公務員種類極多,但本俸跟加給到底是多少去乘,這裡面可以變的花樣就多,考試院要具體講清楚,且基金績效應該拿來跟所得替代率一起講。

 

另外,討論年改時提到軍公教是過於籠統的說法,公務員裡面有很多性質不能類比職務。還有,既得利益跟既得權利是不一樣的,兩者要分清楚,就算只是個人的事情,但要拿來跟公益衡量時,就必須對其權利尊重,跟都更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