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遭勞動局裁罰、公告,就算在救濟管道中,透過行政訴訟得以撤銷,但在公布成為違法雇主的那一刻開始,企業商譽即無法回復。針對未能及時撤下公告,致企業商譽損害一事,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胡博硯受訪時指出,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雇主可要求國賠,「法院確認行政處分違法,還一直張貼公告、明顯有損害賠償的問題」。
對此,勞動部法務司強調,比較周全的做法是可以標上「行政救濟中」,勞動部也從未禁止註記,這樣讓看公告的人也能同時知道,雇主正依法救濟中、目前公告非最終定案。
前金管會主委、現立法委員曾銘宗則表示,如果是提出訴願、上訴中的,都應標記裁處還沒確定。商譽問題不是勞動局想得那麼簡單,現在非常講究企業社會責任、追求加入赤道原則,台灣金融機構過去打亞洲盃、現在拚南向政策,在前往海外設分行、設子行、談併購時,都要說明近年是否有被政府機關認定嚴重違規的紀錄,「如果要公布違法雇主姓名,要非常小心確認、不應太倉促」。
事實上,直接公告裁處名單並不是台北市勞動局的一貫作風,過去即便作出處分,只要雇主提出救濟,就能暫不公布。前台北市勞動局長、律師陳業鑫指出,勞動檢查時應慎重行使公權力,「這比警察臨檢盤查更容易侵害到人民權利」,且公布企業名稱要相當謹慎,「不能因為雇主是大老闆就沒有人權」。
台北市勞動局去年在行政訴訟的維持率遠低於勞動部平均。陳業鑫認為,這對機關形象很傷,且裁處的維持率過低,時間一久,會讓勞檢失去公信,建議勞動局應檢討每一個遭撤案件內容,就算現在勞檢量比以往更大,也該繼續提升品質、依法行政,才能真正為勞工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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