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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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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中心】113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公告

  • 09/2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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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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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提供:德育中心
一、申請資格:
凡本校在學學生(延修生、碩專班不能申請),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均可提出申請「弱勢學生助學金」:
(一)、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年所得合計逾90萬元。
(二)、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
(三)、優惠存款本金逾新臺幣100萬元。
(四)、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五)、112學年度第2學期學業成績未達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六)、已申請學雜費減免(就學優待減免)或其他政府機關就學補助。
(七)、曾在同年級領取本助學金。

二、網路申請時間:
113年10月1日起至10月20日19:30止。
網址:http://web.sys.scu.edu.tw
路徑:校務行政資訊系統-學生服務-學生事務-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作業。

三、繳件方式:
(一)、請於10月1日起至10月20日止,週一至週五每日08:30~19:30,將資料繳至兩校區德育中心辦公室。繳件截止日如遇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二)、未依時繳件或繳件資料不合格者,因無法將家庭成員資料送教育部查核所得,故無法受理申請。

四、應繳資料:
(一)、申請表(線上填表申請後印出)。
(二)、須計列家庭年所得人口之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均須包括詳細記事)。
(三)、排除所得計列相關證明(符合者檢附)。
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請提供下列任一文件,以排除所得計列:
1.因父母離婚、遺棄,未受父親或母親撫養者:由父母親其中一方及學生本人共同切結:「未受(父親/母親)OOO撫養。」之切結書(範本可參考附件)。
2.失蹤證明、保護令等政府機關開立之文件。

五、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113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