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訂於3月23日進行第二週期校務自我評鑑實地訪評
【研究發展處評鑑組訊】
台灣大學法第5條規定「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學校調整發展之參考;其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原則,相關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此條文確立了教育部對大學評鑑之權責,評鑑結果亦成為衡量大學辦學表現與教育品質保證之代名詞。
爰此,教育部委託高教評鑑中心於106至107年分兩年辦理第二週期大學校院校務評鑑,本校受評時間為107年10至12月間,實地訪評日期預計於4月份進行抽籤。
在接受高教評鑑中心評鑑前,本校訂於107年3月23日(星期五)先行辦理「東吳大學107年度校務自我評鑑實地訪評」,共聘請10位校外專家學者蒞校進行實地訪評。實地訪評行程中包含老師、學生及行政人員晤談,將由評鑑委員召集人預為勾選,屆時將另行通知備選中之老師、學生及行政人員。(晤談老師、學生及行政人員之注意事項,請參考附件說明。)
【文圖/評鑑組葉麗雪行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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