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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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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宣導」請各單位落實場地禁菸之管理,維護校園禁菸環境

  • 12/1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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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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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提供:軍訓室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2月11日臺教綜(五)字第1140129103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第18條規定,各級學校全面禁止吸菸;同法第21條規定,於禁菸場所吸菸,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
三、本校為落實「菸害防制法」有關校園全面禁菸之規定,校內餐廳、工程建設、施工廠商或租借校園場地者等,簽訂契約時,應於契約規範訂定「禁止於校園內吸菸,違者依菸害防制法,處以罰鍰…」等文字,以維護教職員工生之健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