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提供)
保障人權到底是國家所以存在的目的,還是成就國家主權地位與聲名的手段?受邀來台的國際審查委員會5月13日於台北公布了《對中華民國(台灣)政府關於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第三次報告之審查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是我國最新的人權成績單,不啻提醒台灣應該認真思索,保障人權與國家公權力之間誰主誰從的基礎關係。
這份結論性意見與建議肯定我國持續提出國家人權報告,積極接受國際審查,但也就近年來台灣的人權表現率直批評,多處強烈表達失望。委員會建議我國根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12條(3)規定,發表官方聲明,認可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這項建議,將是我國自我納入國際法體系的重要一步。
委員會肯定行政院5月間甫通過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但明白指出,計畫通過前的協商並不充分,特別是人權非政府組織或各種處境不利及被邊緣化的社會群體沒有足夠的代表;委員會也更關切,這項行動計畫中執行、監測及評估的部分都只是一種願望,並不具體;委員會建議政府通過具體的年度計畫,經由民間社會充分及平等參與,執行、監測及評估該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政府臨陣磨槍應付審查,似被看穿手腳。
針對疫情和防治,委員會提醒,群體的健康安全必須與兩公約所保障的個人和團體人權與自由取得平衡,也建議政府檢討省視疫情期間的決策;並特別指出,疫情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散布足以影響公共安寧的謠言」規定大量進行追究處罰範圍過廣,足以引起寒蟬效應,也未在限制言論自由與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健康或道德之間取得平衡。該條不合公政公約的明文要求。
委員會更指責,政府資料清楚表明,許多針對執法官員的酷刑指控未能適當的記錄,只有紀律處分而無刑事追訴,肇因於酷刑缺乏相應的懲罰。10年前即曾一再建議政府根據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1條的定義在《刑法》中加入單獨的酷刑罪,迄今未見落實。政府一再誤稱現行《刑法》已有規定,忽略了國際法要求將酷刑定為一種單獨的罪行並給予嚴厲的懲罰,才能根除酷刑。委員會以最強烈的措辭重申其建議,應迅將單獨和具體的酷刑罪納入刑法,課以刑罰。
委員會也以最強烈的措辭重申,政府應以充分的刑事調查權力,賦予一個位於所有執法機構,特別是檢、警之外的獨立機關,以確保其能迅速調查所有的酷刑指控。這是國際審查委員質疑刑求持續存在而表達的強烈抗議。
委員會更指責,政府忽略了人權事務委員會2018年第36 號一般性意見已指出死刑就是國際法定義的酷刑,乃強烈建議行政院立即暫停執行死刑。法務部部長不應再簽署處決令,檢察官不應再求處死刑。總統應拒絕授權執行死刑,死刑案件的定罪證據不明確者應酌情赦免。委員會並呼籲我國將公政公約第二項任擇議定書納入法律秩序,以符合公約的方式廢除死刑。
委員會還對我國延遲認可平埔族人的地位表示關切;明言目前將原住民族分為3類是日本殖民時期的遺留,與16個被認可的原住民族現狀不相符合。原住民族和個人有權決定其歸屬,決定自己的身分。
審查委員會也發現,行政和司法部門常對各種形式的歧視及消除歧視的方法缺乏充分了解。建議剋期頒布全面的反歧視法,明確定義直接和間接歧視;且應實施積極措施,消除對包括婦女在內的弱勢群體歧視的表象法律中立,並為性別主流化和性別預算的積極措施提供授權。
逆水行舟,不進則退。這是一份褪色的人權成績單。不認真對待人權,而只把人權保障當做國際宣傳的手段,終會露出馬腳。(作者為東吳大學法研所教授李念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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