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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淨零排放新時代論壇登場  助台企邁向永續未來|宮文祥(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 11/0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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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國際社會一員,台灣向來將自身定位為環保和永續發展的致力者,於2023年1月,立法院三讀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後,更加確認了此一身份。這項法律明確規定了台灣於2050年達到淨零排放,強化氣候治理機制的國家目標,同時引入碳費和碳邊境調整機制。這些措施表明台灣致力於達成全球碳中和和碳負排的趨勢,並扮演負責任的地球公民的角色。全球有超過130個國家同樣制定了各自的淨零排放目標,顯示了全球對保護環境的共同承擔。

為了深入討論這一重要議題,當代法律雜誌和台灣法律人雜誌主辦,彰化銀行、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建業法律事務所和萬國法律事務所協辦及贊助支持的「淨零排放新時代」論壇,日前在政大公企中心A646會議廳登場,深入探討台灣作為全球公民的一份子在應對氣候變遷方面的國際責任,以及如何達成立法院於2023 年1月所通過的氣候變遷因應法所確立的淨零排放目標。

會中邀請立法委員、政府官員、業界專家、學界學者和社會領袖,討論氣候變遷因應法及氣候治理責任、淨零排放管制措施評估以及淨零排放管制的未來和展望等關鍵議題,線上及實體論壇共吸引2百多位關心該議題人士出席。

開幕致詞人:黃帥升(當代法律雜誌創辦人/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表示,當代法律非常重視氣候變遷議題,從創刊以來已經有四期封面都是以氣候變遷為主,此次研討會就是氣候變遷系列第三場,很榮幸能夠邀請到諸多重要貴賓出席,這更代表企業界對氣候變遷議題的高度重視。

開幕致詞人:黃輝珍(當代法律雜誌發行人/台綜院董事長)表示,淨零排放已經是當今世界一項至關重大的時代主題,涉及經濟社會的全方位全領域全過程,工程龐大,內涵繁複,政府目前已經推出或正在規劃推出的政策、規範、措施,是否前瞻、周延、及時、完善,有無其他應該補強或充實之處,仍有進一步深入研討的空間。當代法律雜誌基於社會責任,今天特別舉辦「淨零排放新時代論壇」,邀請各方專家,相互交流,激盪思維,建言獻策,期待台灣能如法如期達成淨零排放的政策目標,體現我們對21世紀人類共同環境的宏偉前瞻願景。

開幕致詞人:蔡榮騰(台灣上市櫃公司協會榮譽理事長)指出,在資本市場中,目前許多大企業已經落實「淨零排放」,譬如智慧製造、AI,還有綠色轉型,然而,臺灣大約70%以上是中小企,這些中小企業要做的絕對跟成本還有競爭有關,未來要如何打國際戰,以及在成本的考量方式?相信除了配合國際淨零排放趨勢以外,對臺灣整個製造、商業模式的轉型,也是一個嶄新的機會。

開幕致詞人:程淑芬(國泰金控投資長/亞洲投資人氣候變遷聯盟主席)說,全世界現在已經有超過100個國家正在討論或承諾朝淨零排放或碳中和努力,在亞洲,其實已經有19個國家進行,其中,日本、韓國、臺灣都已經立法。其實臺灣在公司治理資訊的揭露,還有法規推動的速度向來都有相當進展,希望未來各界一起協同合作推動淨零排放,讓臺灣被世界肯定。

「Topic 1氣候變遷因應法及氣候治理責任─政策觀點」由黃齊元(藍濤亞洲有限公司總裁)主持,邀請多位立法委員與談。

與談人:吳怡玎(立法委員)強調了氣候變遷因應法中台電的角色。認為我國超過七成的碳排放來自能源部門也就是發電業,氣候變遷因應法將成本轉嫁在中小企業並不合理。縱使工業部門積極透過改善製程、更新設備、鍋爐汰換來減碳,仍有可能因為用電而遭收取碳費。原因在於台電歷年來發電的碳排並未顯著降低,並且與歐美各國的電力排碳相比還有相當大的進步空間,認為這部法應該強化台電減碳的責任。

與談人:陳椒華(立法委員)指出,建議可積極研發各項碳權認證方法,減碳有收益,社會就會支持。我國需要更多二氧化碳抵減工具,海洋保育的藍碳、或是森林保育、友善農業的綠碳都有可能取得碳權,為農漁村增加收益。應積極協助各項碳權認證的方法與標準,讓社會大眾也可以享有減碳收益,以支持淨零碳排。

與談人:吳欣盈(立法委員)表示,各項碳定價定位須明確,並在最終走向碳稅、碳排放交易。此外,碳稅、碳排放交易,應要避免重覆課徵。至於碳排放交易(ETS)也要進行總量管制,以擴大碳金融市場,並應畫出未來十年路徑圖。

「Topic 2氣候變遷因應法及氣候治理責任─治理觀點」由王晨桓(建業法律事務所所長/當代法律雜誌社長)主持。邀請黃偉鳴(行政院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副署長、歐淑芳(世界華人工商婦女企管協會華董分會)、陳斌(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林群堯(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副總經理)與談。

王晨桓(建業法律事務所所長/當代法律雜誌社長)表示,面對氣候變遷帶來的風險,對企業而言,最好的因應與風險管理作為,並非不計成本地風險防免,而是要思考如何結企業自身的商業模式,進而藉由ESG的作為,增強企業競爭力、建立新的獲利模式,政府在ESG議題上,也應本於協助企業永續的角度,協同企業成長。以碳費課徵為例,政府與企業都需要認知到,碳費的目的並不是要拓展財政來源,而是減碳,然而112年8月7日成立台灣碳權交易所,而碳交易本質雖然仍是減碳目的,但既然是交易,必須跟資本市場運作模式結合,因此碳交易所日後交易標的具體為何?是否可有期貨交易或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都是值得進一步思考的問題。

與談人:黃偉鳴(行政院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副署長)表示,碳稅(費)方面,預計針對2.5萬噸/年之製造業、電力業徵收;成立費率審議會。費率考量原則: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種類、排放量規模、自主減量情形及減量成效。會中他並介紹VCM減量額度(Credit)之產生的申請程序與原則,提供有意申請的企業參考。

與談人:陳斌(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以「氣候變遷因應法及氣候治理責任-- 治理觀點-以永續金融為主軸-」表示,彰銀強化資訊揭露之透明度及品質,並重視與利害關係人之溝通議合,積極回應關注議題,掌握風險管控。會中以氣候治理、治理策略、執行方案及未來願景進行分享。氣候治理方面,董事會為氣候議題最高治理單位,組成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CFD)工作小組,辨識及評估氣候風險與機會,依據氣候議題相關之政策制定相關行動計畫、督導執行情形;進一步擘劃Carbon 科學減碳、Credit 盡職授信、Capital 責任投資、Customer 普惠金融等4C永續願景策略,同時參採TW2050 12項關鍵戰略,設定執行方案包括擴大溫室氣體盤查,積極採取減碳行動,並導入及維持環境永續標準,運用PDCA進行環境及能資源管理。

陳斌指出,在綠色金融方面,分就綠色投資、綠色存款及綠色貸款等面向,協助企業推動能源轉型、低碳轉型、扶植綠能產業及促進循環經濟。在民生消費應用場景則7度榮獲推廣台灣Pay QR Code收單展店競賽第一名。

與談人:林群堯(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副總經理)表示,安永建議企業應評估自身特性,積極採取碳管理相關措施,擬定溫室氣體盤查相關計畫,其中數位化碳盤查的推動可發現碳排熱點進而找出減碳機會,並建議企業應依循氣候相關財務揭露之框架,設定短、中、長期的排放減量目標,讓減碳績效具體化外,也易於進行更有效的財務評估與目標管理,最後於永續報告書中揭露相關資訊,除可讓企業自身符合全球永續趨勢外,也滿足未來主管機關與客戶等對於企業的要求。

「Topic 3淨零排放管制措置評估」由陳春生(前司法院大法官)主持,邀請李堅明(臺北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教授)、宮文祥(東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莊昇勳(石門山綠資本有限公司/南極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監)、陳誌泓(萬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出席。

與談人:李堅明(臺北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教授)指出,碳費徵收-「應不忘記減碳初心」,避免淪為財政工具,並提出三點看法:1. 全球淨零如溺水行舟(帆船), 挑戰非常高,也非常吃力。 2. 碳交易制度如「帆」,《氣候法》的碳定價配套如「風」。 3. 環境部應先說明具體碳費支出內容及減碳效果。

與談人:宮文祥(東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副系主任)對於淨零排放相關管制措施提出了理論上的一些檢討。最後並就整個氣候法制提出兩點看法:1.「調適」–聚焦於司法權角色的微調。A.司法的積極介入,不在於司法權的逾越,反倒強調的是監督與制衡下的必然,尤其面對立法權可能的寬泛授權,形成對於行政裁量權的必要制約。B.哈佛法學院 Mark Tushnet 教授即重申了科學作為行政管制基礎的重要性:強調在汲取相關錯誤的經驗,我們不應一昧地尊重機關專業決定、亦不應當然地否定之,而是強調仍應加強對於機關決策過程在程序正當、資訊透明等要求的落實。這將仰賴司法對於政治部門的應有監督。2.「減緩」–聚焦於行政正當程序–回應行政法學「不致放棄其規範性立場的溝通方法」,氣候變遷、全球暖化,本身就充滿科學不確定性,遑論溫室氣體排放計算的不確定。美國法即提出建議,包括了:A.應當提升溫室氣體排放資訊的能力建構、信賴以及可接觸性;B.完善處理關鍵性的資料與資訊的缺口以及不確定性,C. 應當確保溫室氣體排放資訊的有效溝通。因應氣候變遷固然有其急迫性,然對於參與正義實踐,從參與主體的確立、參與者能力的建構,乃至於參與者實質參與的落實,都應在快與慢之間取得平衡。

與談人:莊昇勳(石門山綠資本有限公司/南極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監)針對碳權提出兩項議題:首先有關碳權性質,究竟為存貨還是費用?這將影響買入或賣出碳權時會計認列及稅務計算的方法,此兩種方法皆有優缺點,而國際市場上皆有被採納;其次,交易碳權時亦應思考交易風險,碳權本身難以標準化,可能因碳權專案適用之方法學、標準、所在地區、時效等因素而對碳權價值有不同衡量,因此交易監管將會變得更加重要。企業是否能夠或應該對每一筆購買的碳權做到盡職調查,或許也是未來可討論議題。

與談人:陳誌泓(萬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我國主要淨零排放管制措施是氣變法,該法律存在一些問題,例如條文規定仍有大量授權性、宣示性條文。且主管機關間權責、如何分工搭配及落實,尚須進一步釐清細節,且建議明訂碳權(包括排放額度及減量額度)之法律性質,避免爭議。此外,政府未能達成減量目標時之法律效果似仍不明,包含沒有公民訴訟與救濟專章,因此,如誰能作為原告?可否要求司法審查政府相關作為?等等問題,都尚待未來處理。

「Topic 4淨零排放管制的未來及展望」主持人為陳春生(前司法院大法官),邀請紀和均(中興大學國家政策與公共事務研究所助理教授)、劉奕成(和鼎創投副董事長暨總經理)、莊植寧(安侯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蔡鐘慶(中原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當代法律雜誌副總編輯)與談。

與談人:紀和均(中興大學國家政策與公共事務研究所助理教授)針對未來的修法方向提出兩點建議,1、開徵碳費的缺失:違反了「租稅平等原則 」(l’égalité devant l’impôt),將整體社會上減碳成本加諸於部分人,而使其他人無論其能力為何,似乎不用承擔,有失公平性。此外,表面上只有溫室氣體排放的直接排放源與間接排放源的所有人或是實際使用人需要繳納碳費,不過,碳費成為生產成本的一部分後,必然要推升成本,生產的廠商會利用售價上漲,將碳費轉嫁給消費者,但是後者卻不明白自己承擔費用。且碳費所挹注的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於專款專用的限制下,無法極大化基金的效益,國會監督機制也較缺乏。2、碳稅的開徵正當性也有幾點要思考:租稅公平、經濟誘因、運用擴大、國際接軌。

與談人:劉奕成(CFA Society Taiwan 理事長)表示,ESG趨勢下主要發展商機是碳權平台(企業x企業),台灣碳權交易所於高雄揭牌,接軌全球淨零轉型潮流,法人可透過交易達到碳中和要求,至於國外碳權預定今年底開放購買。談及要如何選擇投資標的來達到目標?他表示,有加入國際倡議的企業,將致力於減碳,達到倡議目標;投資這些企業,有助於引起市場效尤,進而達到淨零排放的願景。

與談人:莊植寧(安侯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KPMG 綠能產業服務團隊主持律師)從實務作法切入,在董事會層級及執行人員層級,如擬開展減碳部署計畫,應如何進行及風險點。例如:不少企業規劃以購買自願市場之碳信用(carbon credits)或碳抵換(carbon offsets),作為宣稱達成減碳或碳中和(carbon neutrality)之途徑,但今年傳出全球最大碳權認證機構Verra驗證通過的大量雨林保育碳權被質疑不具減碳效益。依照今年的數宗國外訴訟案例,碳交易確實存在著一定風險,建議參與交易的企業,在買賣碳權前做好盡職調查,並利用法律文件之適當安排,確保買方權益,並妥當分配各方責任,確保咎責機制,才能維護企業進行碳交易的安全性,確保企業所規劃減碳路徑的順利實現。

與談人:蔡鐘慶(中原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當代法律雜誌副總編輯)表示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的願景是「整合金融資源,支持淨零轉型」,而今年金管會亦啟動「永續金融評鑑」,金管會表示為提升金融業主動因應及掌握ESG及氣候風險與商機,期能透過永續金融評鑑促使金融業積極審視相關風險、強化因應能力並培養韌性,進而發揮金融業對產業的影響力,引導消費者、投資人及實體產業共同重視永續發展。對此,蔡鐘慶期待各行各業都能投入淨零排放,讓我們擁有一個美麗的地球!

主辦單位建業法律事務所所長/當代法律雜誌社長王晨桓閉幕致詞表示,針對碳排放的相關細節問題,包含是碳費還是碳稅?以及對碳交易所的期許,相關議題都必須繼續深化。此外,法律人在ESG議題上,應該扮演更多角色,希望更多的法律人才、優秀的法律工作者能更投入淨零排放議題或是其他新興領域的議題,這也是當初創辦「當代法律」的初心。

至於實現2050淨零,王晨桓提到,記得有人問過:「大家相信2050能夠淨零嗎」?我的答案是「有可能達到」。但可能不是以我們現在的方法達到,就像有人問過:地球蘊藏的石油會不會有用完的一天?我說不會,因為用完前的那一天,最後一滴之前,一定會有新的技術、新的方式產生,這是我們對人類長遠發展的信心,也期許各界一起攜手,推動2050淨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