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發展處訊】
法學院林東茂教授發表最新期刊論文
禁止錯誤的刑法評價
作者:林東茂
東海大學法學研究
期:52 ,頁碼:1-33,出版日期: 2017年8月(TSSCI)
摘要:
欠缺不法認識即是法律錯誤,刑法上應該如何評價,文獻上已經有很多討論。依照故意理論,欠缺不法認識,罪責即為過失。這是古典犯罪論體系的看法。在古典體系裡,把故意或過失當成兩種罪責型態。故意包括三個要素:實現構成要件的認識(知),實現構成要件的希望(欲),知道實現構成要件將與法律秩序敵對(不法認識)。欠缺不法認識,等於欠缺故意,所以是過失。
依照罪責理論,欠缺不法認識,不影響故意。罪責理論依附在目的犯罪論體系裡。目的體系認為,對於行為人而言,任何行為都是有意向的,包括過失。目的體系把故意或過失當成兩種行為方式,在構成要件的判斷上,就要解決故意或過失的問題。行為既然是故意,罪責型態不可能變成過失。在目的體系裡,不法認識屬於重要的罪責內涵。欠缺不法認識的評價,只能依照「可避免性」來處理。通常的情況,欠缺不法認識應該是可以避免的,所以不可能把罪責排除掉。
某些德國刑法學者建議,在評價上分別處理。核心刑法(自然犯)的欠缺不法認識,依照罪責理論;附屬刑法(法定犯)的欠缺不法認識,則依照故意理論。理由是,附屬刑法的規定,業者很可能不知情。
本文不同意這個看法。這個建議割裂刑法的秩序,同一件事(行為人誤以為不違法),法律效果卻不相同。更重要的是,這個建議忽略了資訊時代的意義。一個資訊爆炸而且傳遞快速的社會,業者怎麼可能遺漏自身有關的重要訊息?
本文認為,不法認識的「法」,並非刑法,而泛指一切法。行為人只要認識自己的行為可能與整體法秩序衝突,即具有不法認識。但是,行為人只覺得良心不安,並沒有與法秩序衝突的認知,即不能認為具備不法認識。良心有愧的人,未必有意與法律秩序敵對。
欠缺不法認識,依然成立故意犯罪,但可能排除或減輕罪責。減輕或排除,端看行為人能否避免。基本上,排除罪責很難,至多只能減輕罪責。能否避免的判斷,大致如下:1. 一般人如果可以避免,行為人也應該可以避免。2. 行為人意識到可能侵害他人,有義務查探行為是否為違法。3. 越可能帶給他人危險的行為,越有理由被期待,應設法瞭解法律後果。
中文關鍵字:不法意識、禁止錯誤、事實錯誤、故意理論、罪責理論
Key Words:Unrechtsbewusstsein, mistake of law, mistake of fact,the intention theory,the guilt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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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圖/研究事務組郭玟圻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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